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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企业新增用电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03 09:39:58 发布者:电力与运输协调科 阅读次数:

 

第一条 的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意见》(孝感政规 [2016]1号)“对企业新增用电给与补贴”精神,决定对企业新增用电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为加强企业新增用电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市本级工业企业及商贸流通企业。

第三条 补贴标准对企业用电同比增加的部分,给予3分/千瓦时的财政补贴,单月进行核算,单个企业每月补贴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补贴期限。有效期2017年12月31日,每年补贴一次。

第五条 补贴申报、审核和拨付。每年补贴10日以前申报。

申请财政补贴的企业向所在“三区”经发局提出申请报告(“三区”外的市本级企业,可直接向市经信委申报),据实填报《孝感市××年企业新增用电补贴申请表》(附表1)孝感市××年企业新增用电补贴审核汇总表》(附表2 ),并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网孝感供电公司出具的月度电费发票等相关材料。

“三区”经发局要对本区域内企业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向市经信委报送补贴申请报告,并填报《孝感市××年企业新增用电补贴审核汇总表》(附表2 )。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国网孝感供电公司对“三区”经发局上报的新增用电补贴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将补贴资金核拨到企业。

    第六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收回拨付的新增用电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享受新增用电补贴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1孝感市2017年企业新增用电补贴申请表
文件类型: .docx 8730bbecf58d99a8123d026edd94012b.docx (13.71 KB)
附表2孝感市2017年企业新增用电补贴审核汇总表
文件类型: .docx 7ab38bb0b3dc91b3a284f6634a90c5f2.docx (14.5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