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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党治党失职失责问题--“热点法规有问必答”(第十期)

发布时间:2017-05-11 17:48:23 发布者:市经信委党群科 阅读次数: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要强化法规制度意识,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省、市主要领导也多次强调,强化纪律建设,不能搞不教而诛对于纪律,要经常讲,反复讲,不厌其烦地讲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让党纪党规广为知晓。为认真落实各级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帮助党员领导干部更好地集中学习领会党纪党规要求,解答党员干部普遍关注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法规制度问题,驻经信委纪检组系统收集整理了由省纪委法规室通过以案说纪的形式编录的《热点法规有问必答》,敬请广大党员干部关注学习
    问: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请问制定这部法规的目的何在?重点是什么?
    省纪委法规室:中央颁布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目的就是要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问责条例》聚焦管党治党不力问题,强化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突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问:问责工作是由纪委负责吗?是否普通党员都属于《问责条例》的适用对象?
    省纪委法规室:《问责条例》规定,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对党的领导干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有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可见,纪委只是问责主体之一。有管理权限的各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部门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部门都有权问责、有责任问责。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普通党员不是问责对象。
    问:这么说,《问责条例》并不适用全体党员,主要是党的领导干部。请问哪些情形将被问责?
    省纪委法规室:《问责条例》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
    问:问责在责任划分上有哪些规定?
    省纪委法规室:在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要分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问责条例》规定,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
    问:问责方式有哪些?纪律处分属于问责方式吗?
    省纪委法规室:《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组织问责有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纪律处分属于问责方式。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党的领导干部若被问责,对今后的提拔重用会有影响吗?
    省纪委法规室:党的领导干部被问责,除通报外,其他问责方式均有影响期。如诫勉,中组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对其他问责方式均有影响期方面规定。
    问:贯彻执行《问责条例》,需要注意什么?
    省纪委法规室:一方面要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另一方面,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要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 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如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领导干部主动发现、主动报告并坚决查处的;对调入地方(部门、系统、单位)之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积极支持查处的,均可免予追究责任。